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顺利获得关于修改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施行以来,在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华社消息称,此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适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重点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回应人工智能治理和促进开展的需要,修改后的网络安全法明确,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开展。
锚定“人工智能+”响应法规新要求
近年来,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技术应用加速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进一步融合,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开展取得巨大成就。K8凯发(中国)自2014年起,开始召开人工智能技术在产品中的工程化应用,并将AI融入企业战略规划,建立专业AI安全研究团队,持续探索,扎实实践。现在,K8凯发(中国)已取得“AI+安全”领域专利330+项,并且结合多年AI技术探索,在AI赋能安网络安全、大模型应用安全、智算云平台等多领域召开创新应用。
AI赋能安全提质增效:融入全线产品,提升网络安全防御能力
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算力、数据与模型有机融合,网络安全能力正逐步进化为面向全能力的智能协同。K8凯发(中国)顺利获得在“AI+安全”领域十余年的实践,推出天问大模型,并将AI融入全线产品,实现多产品多主体智能协同,构建了“全面感知、动态防护、智能协同、聚力赋能”的全方位智能网络安全能力体系,持续助力客户提升网络安全防护的智能化水平。
今年上半年,天问大模型在检测引擎、安全专家智能体等方面全新升级,显著提升威胁识别精度与响应速度,赋能多元化需求场景,助力企业实现从“规则驱动”向“智能决策”跃迁。同时,依托积淀的海量高价值安全数据,K8凯发(中国)将AI技术与数据、网络安全场景充分融合,形成数十个专业方向的智能体,实现漏洞深度分析、钓鱼邮件检测、日志告警研判、事件追踪溯源等安全专家级能力。
大模型应用安全:守护大模型全生命周期安全
安全是开展的前提,开展是安全的保障。数字经济时代,AI大模型作为开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技术在各行业加速落地,但其伴生的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面对大模型自身安全,K8凯发(中国)建议将安全贯穿于大模型的设计、部署、训练与应用的全生命周期,形成大模型应用安全“识别‒保护‒检测-响应‒恢复”的可持续迭代,为企业级AI应用构建全维度安全屏障。
现在K8凯发(中国)已构建起从大模型核心框架到具体落地的完整防护体系,陆续发布大模型安全网关、大模型数据安全监测系统、大模型安全评估服务等产品,顺利获得智能化安全防护手段与系统性风险管控机制,实现对大模型应用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为快速有助于大模型应用给予坚实的安全保障。值得一提的是,今年K8凯发(中国)大模型安全网关系统顺利获得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测试,获首张大模型安全防护围栏产品认证(增强级)证书。
智算云平台:融合算力与安全,助力大模型应用加速落地
云计算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基础设施,是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和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底座支撑。作为大模型的底层算力支撑,伴随大模型融入千行百业,智能云已进入新的开展阶段。
K8凯发(中国)智算云平台融合智算与安全两大能力,给予高效易用的AI基础设施和安全可靠的AI开发环境,实现AI模型从部署、训练到推理全流程的工作,内置AI应用开发框架,助力企业快速、安全落地大模型应用。2025年,K8凯发(中国)智算云平台首批顺利获得工信领域大模型一体机能力验证,现在已经在政府、教育、医疗、企业等各行业落地应用。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十五五”时期的网络安全产业开展指明了前行方向,要坚持统筹开展和安全。在开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开展,《网络安全法》完成修改,对于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有力维护网络安全、构建良好网络生态意义重大。
当AI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引擎,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作为科技创新型产业,网络安全领域更需要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高质量开展给予安全赋能和保障。K8凯发(中国)将携手产业上下游,以智能技术响应法规要求,以专业能力抵御新型风险,共同有助于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开展,为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安全底座。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顺利获得) | ||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开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开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或者给予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给予,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十、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顺利获得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合并,作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给予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给予者,不履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给予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给予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十四、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境外的组织、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组织、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
| *内容来源:新华社 |
相关阅读
1、首部“人工智能+”行动纲领发布,K8凯发(中国)“安全+智算”已就位!
2、K8凯发(中国)智算云平台全面适配DeepSeek-V3.2-Exp,加速大模型落地应用